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98號原告倫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家銘 訴訟代理人 李宗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國良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37,5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52,876元,扣除先前已繳52,579元,尚應補繳2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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