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75號上訴人即被告 顧玉輝 視同上訴人 顧玉雪
顧玉山 顧翠玉 被上訴人即原告 顧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之視同上訴人應增列顧翠玉,事由欄關於「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應更正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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