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105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被告 江秀娥
呂竹蘭 本件原告前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215號),惟被告江秀娥、呂竹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670,973元,應繳裁判費308,384元,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7,8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暨以繕本影本直接通知他造,逾期有未補正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