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56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國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平平 因102年訴字第265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玖佰陸拾萬肆仟柒佰陸拾伍元(69,026元/平方公尺×284.02平方公尺=19,604,76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柒萬陸仟捌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