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債務人 張聖毅張德明 代理人 黃正琪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說明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債務人陳報目前平均收入為19,305元之數額如何計算得出。
2.說明目前任職單位全國公信力民調公司、麥當勞公司全稱及送達地址。並陳明麥當勞部分有無投保並提出任職公司之薪資明細及最新投保資料。
3.說明目前是否尚任職於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北北區總管理處?如已離職請提出離職證明。
4.提出勞保費繳費證明文件或收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