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8年度繼字第298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莊秀祥 (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苗栗縣泰安鄉清安村9鄰洗水坑202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於98年4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業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在案(98年度繼字第298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6年度促字第15079號支付命令、98年4月24日苗院燉97執讓字第1230
6號函文、98年度聲字第305號民事裁定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