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99號原告乙○○
甲○○丙○○被告有限責任竹南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為訴外人 張雲 𪺂、 張曾定妹 之繼承人,原告起訴之聲明似有遺漏,應予補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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