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82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 告 陳姿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日核發108年度司促字第7781號支
付命令,該命令於108年5月8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43,0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經扣
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35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
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