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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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五號
上訴人丑○
卯○○寅○○被上訴人乙○○
子○○甲○○癸○○辛○○訴訟代理人庚○○被上訴人丁○○
己○○壬○○戊○○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塗銷地上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張蘭法官林金吾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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