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О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清│偽│有伍││台│1│台│││最││││繳│造│期月││中│7│中│上1││高│台2││8│金│文│徒│1│地│偵6│高│7│5│法│1│8│執8│罰│書│刑││檢│6│分│訴5││院│上1││0│科││││署│1│院││││5││7│易├──┼───┼────┼──┼─────┼─┼───┼────┼─┼───┼────┼───┤│詐│有肆││自││台│││台││││││期月││││南│自││南│自││執8│檢│欺│徒│1│││地│2││地│2││8│行押地0││刑││訴││院│緝3││院│緝3││助8│執無南執0│││││││││院││││未台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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