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更(一)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五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SISUHONG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SISUHONG─CHAMNAN( 阿三 )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訴人即被告SISUHONG─CHAMNAN(阿三)因傷害致死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劉連星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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