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4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同時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5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到院,惟聲請人所檢附之上開資料,經核其內容仍未齊備,有命補正之必要,並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10日內予以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8月29日為聲請人所收受,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聲請人雖有於97年9月8日以陳報狀為補正,然綜觀其補正之內容,除有提出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060元外,就其餘應補正事項,則均未依限補正,且迄今猶未為之,揆諸首開說明,即應認聲請人本件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