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4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甲○○觸犯附表各罪所處刑罰,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北、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附表所示刑罰,均已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吳淑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