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7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274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68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妨害自由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告訴人聲請撤回告訴狀乙份附卷可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