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付字第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5年12月15日以95年度訴字第26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叁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訴後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444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08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6月1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608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8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