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47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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