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81號聲請人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一七0四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一七0四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擔保金現金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陸萬柒仟元,准以面額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萬元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八年度所發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壹張及現金新臺幣陸萬柒仟元,共計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陸萬柒仟元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201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現金新臺幣17,667,000元,並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1704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聲請人 爰依 前揭規定,聲請變換如主文所示提存物等語,業經本院調取98年度司執全277號假扣押卷(內含98年度裁全字第2016號)及98年度存字第1704號卷核閱無誤,則聲請人之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