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75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所為之裁決處分(原處分案號:高監自裁字第裁80-N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關於甲○○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吊扣駕駛執照拾貳個月之處分撤銷。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者,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且汽車駕駛人,有前述違反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同條例第24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7年3月
15日下午11時45分許,在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53毫克情形下,駕駛 曾秀月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高雄縣○○鄉○○路與安樂一街口,為警攔檢查獲,並由原處分機關以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為由,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34,500元、吊扣駕照12個月及施以道安講習之事實,業據異議人自承在卷,並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部公路總○○○區○○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1紙附卷可稽。又異議人雖領有普通小型車、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而原處分機關執行吊扣駕駛執照之處分時,係要求吊扣異議人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而非吊扣異議人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一事,亦經異議人陳述明確,有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移送書在卷足憑。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因喝了2、3杯酒,對於被取締酒駕一事已深感悔意,然伊被取締時乃駕駛自小客車而非聯結車,又伊以駕駛職業車輛為業,若駕照遭吊扣,生活將陷入困頓等語。
四、經查:
(一)受處分人於97年3月20日收受上開裁決書後,於同年4月
9日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有送達證書及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移送書在卷可查,足認其聲明異議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程序上應屬適法,合先敘明。
(二)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曾於94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3月1日開始施行,原條文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扣或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修正後改為:「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觀其提案修正理由「原條文將違法或違規駕駛人所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一併吊扣或吊銷失之過酷,影響人民工作及生活甚鉅,爰修正之」(詳卷附立法院公報第94卷第70期院會紀錄第138頁),顯見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不得吊扣駕駛人所持有他級駕駛執照。從而,於為吊扣駕駛人駕駛執照之處分時,自僅得吊扣駕駛人違規時所駕駛該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以限制其繼續駕駛該級車類行駛道路之權利,非能再吊扣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從而,本件異議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時駕駛之車輛既為自用小客車,即僅能吊扣異議人普通小型車之駕駛執照,而不得逕以吊扣其職業聯結車之駕駛執照代替之。
(三)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處罰主文欄,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處分,應記明應受吊扣之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名稱、號碼及吊扣期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3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異議人於87年12月7日考領普通小型車駕照,95年9月25日考領職業聯結車駕照,有高雄區監理所汽車駕駛人螢幕列印資料1紙在卷可稽,然本件裁決書於處罰主文欄僅記載「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等字樣,並未記明應受吊扣之駕駛執照名稱,顯與上開細則規定不符,則該處分究係吊扣異議人何級駕駛執照,容有疑義。
五、原處分既有上開瑕疵,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俟原處分機關詳為審究,另為適法之處分,方稱妥適,遂不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六、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劉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