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961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蘇昌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姿琇┌──────────────────────────────────────────────────────┐│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96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聯揚汽車材料行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桃│95年11月30日│58,200元│AA三六0六二四│││1││園分行│││九││├─┼─────────┼─────────┼───────────┼────────┼────────┼──┤│00│聯揚汽車材料行│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桃│95年10月31日│51,200元│AA三六0六二三│││2││園分行│││0││├─┼─────────┼─────────┼───────────┼────────┼────────┼──┤│00│聯揚汽車材料行│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桃│95年9月10日│74,300元│AA三五九五五三│││3││園分行│││0││├─┼─────────┼─────────┼───────────┼────────┼────────┼──┤│00│裘瑞迪企業有限公司│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桃│95年9月10日│8,100元│AA三三二二0七│││4││園分行│││0││├─┼─────────┼─────────┼───────────┼────────┼────────┼──┤│00│裘瑞迪企業有限公司│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桃│95年10月10日│10,000元│AA三三二二0七│││5││園分行│││一││├─┼─────────┼─────────┼───────────┼────────┼────────┼──┤│00│長輝汽車材料行│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桃│95年11月6日│11,000元│AA三六一0四一│││6││園分行│││一││├─┼─────────┼─────────┼───────────┼────────┼────────┼──┤│00│ 張秋蘭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桃│95年9月30日│5,580元│AA三三二八四二│││7││園分行│││六││├─┼─────────┼─────────┼───────────┼────────┼────────┼──┤│00│張秋蘭│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桃│95年8月31日│3,330元│AA三三二二七四│││8││園分行│││0││├─┼─────────┼─────────┼───────────┼────────┼────────┼──┤│00│信詮汽車材料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限行會│95年8月10日│28,340元│AA三七六八七七│││9│司│稽分行│││二││├─┼─────────┼─────────┼───────────┼────────┼────────┼──┤│01│信詮汽車材料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限行會│95年9月10日│44,970元│AA三七六八七七│││0│司│稽分行│││三││├─┼─────────┼─────────┼───────────┼────────┼────────┼──┤│01│信詮汽車材料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限行會│95年10月10日│30,400元│AA三七六八七七│││1│司│稽分行│││四││├─┼─────────┼─────────┼───────────┼────────┼────────┼──┤│01│信詮汽車材料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限行會│95年11月10日│54,200元│AA三七六八七七│││2│司│稽分行│││五││├─┼─────────┼─────────┼───────────┼────────┼────────┼──┤│01│ 楊正立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永│95年9月10日│50,400元│AA三八五二二九│││3││安分行│││一││├─┼─────────┼─────────┼───────────┼────────┼────────┼──┤│01│ 徐啟文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永│95年10月10日│2,550元│AA三八四五六九│││4││安分行│││一││├─┼─────────┼─────────┼───────────┼────────┼────────┼──┤│01│貝力汽車材料行│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95年10月10日│8,270元│UA三0五六七六│││5││行│││0││├─┼─────────┼─────────┼───────────┼────────┼────────┼──┤│01│貝力汽車材料行│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95年11月10日│5,980元│UA三0五六七七│││6││行│││八││└─┴─────────┴─────────┴───────────┴────────┴────────┴──┘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