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智簡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沙智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
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一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
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仿冒「BIANCHI」文字圖樣之自行
車架壹具、樣品單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扣案之仿冒「BIANCHI」文字圖樣之自行車架一具、樣品單
一張,係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及提供
之文書,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諭知沒收。
三、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
三條,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夏進通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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