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訴字第8號
原   告 辰○○
      亥○○○
      丙○○
      乙○○
      巳○○
      辛○○
      申○○
      未○○
      戌○○
      戊○○
      丁○○
      壬○○
      午○○○
上列十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 律師
被   告 己○○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號7樓
      寅○○○ 住台北市○○區○○○路○段○○○巷○○
           弄○號1樓
      子○○  住同上
      丑○○  住台北市○○區○○街○○號六樓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 律師
複 代理人 庚○○  住臺北市○○○路○段○○○巷○號3樓
被   告 卯○○  住台北市○○區○○○路○段○○○巷○○
           弄○號
      酉○○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八樓
      癸○○(民國99年5月25日死亡)
           生前住台北縣土城市○○街○○○巷○號3
           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日所為
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漏載宣判期日,應依職權補充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九項下方應加載『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書記官游士霈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