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96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9608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004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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