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沙易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
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五四號),復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
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 莊麗君 為乙○
○之妻,為有配偶之人,仍自民國98年12月間起,與莊麗君
(另簽分行偵辦)交往。復基於相姦之犯意,於99年3月18
日夜間,在屏東縣之旅館內,與莊麗君發生性行為1次,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依照同法第245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
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已達成和解,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
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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