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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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754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返還建材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58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
鄉○○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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