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834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乙○○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更正法定代理人(究為丙○○或 李憲章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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