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81號原告 林月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崇吉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零叁萬柒仟柒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零陸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