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特別股股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67號原告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賀鳴珩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訴訟代理人 曾子興 律師
黃光慶 律師 柯瑩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原告起訴(支付命令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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