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76號原告 鄒富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寶蓮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