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4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4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九六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庚○○連續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庚○○為址設臺中縣○○鄉○○路○段○○號鴻碩通訊社之負責人,其基於故買贓物之概括犯意,明知 崔任杰 (所犯竊盜罪業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豐簡上字第三七一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四三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附表所示時間所出售之如附表所示二十一支手機均為來源不明之贓物(附表所示之手機均係崔任杰於附表所示時、地竊盜而來),仍在上開通訊社內,以新臺幣(下同)五十元至一千六百元不等之代價予以買受之,而連續故買贓物。嗣因崔任杰經警查獲後供出竊得之手機均賣予鴻碩通訊社,始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同意將被害人乙○○、未○○、癸○○○、甲○○、丙○○及證人崔任杰之警詢及偵訊時之陳述做為證據(參見本院卷第三○、三一頁),則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之規定,為傳聞法則之例外,有證據能力,本院自得引為判決之依據,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庚○○固坦承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鴻碩通訊社內收購如附表所示之手機,惟矢口否認有何贓物之犯行,辯稱:伊不是檢調機關,沒有辦法辨明是否為贓物,且每件手機買賣伊都有簽訂讓渡書,證人崔任杰也有給他的身分證正本讓伊影印,伊有問他手機來源,他都說是幫同事賣的,伊沒有懷疑他的理由,也沒有管道去求證云云。然查:
㈠附表所示手機均係證人崔任杰竊得之物,業據證人崔任杰於
偵查中證述明確,且經被害人乙○○、未○○、癸○○○、甲○○、丙○○等人於警詢中指述綦詳,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均為贓物無訛。
㈡依偵查卷附讓渡來源書上記載之買賣時間(參見偵查卷第三
六頁),證人崔任杰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同年五月十一日止,不到四個月的時間,即陸續出售附表所示之二十一支手機,衡諸常情,一般民眾豈會如此頻繁更替手機,且出售手機新舊程度不一,顯非由同一人使用甚明,凡此種種,已足使人產生附表所示手機係來歷不明贓物之認知。被告對此雖辯稱:伊有問證人崔任杰手機來源,他說是幫同事賣的云云,惟證人崔任杰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被告沒有問手機來源,伊也沒說等語(參見偵查卷第九七頁),顯見被告前揭置辯係飾卸之詞。被告身為鴻碩通訊社之負責人,對於中古手機買賣交易自有一定經驗,其見證人崔任杰此不合情理之出售行為,竟未詢問手機來源,又不加以拒絕或報警處理,反而連續買受,益見被告對附表所示之手機已有贓物之認識甚明。
㈢被告又辯稱:伊有把手邊的切結書提供予警員查緝犯罪,伊
不知道這位警員姓名,也不知道這警員之單位云云,被告既無法提供該名員警確實之單位、姓名,本院實無法就此部分進行調查,尚難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㈣此外,並有中古機回收價格參考資料八紙附卷可稽,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被告行為後,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敘明。又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著有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九十四年
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行為時之舊法,被告數犯罪行為僅以一罪論,而依裁判時之新法,被告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並依新修正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現行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自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㈡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惟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四十一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現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即裁判時法律之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故應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即行為時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㈢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故買贓物罪規定其法定刑得科或
併科銀元一千元以下罰金,然被告行為後,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增訂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並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註:刑法修正公布日期應為九十四年二月二日,施行日期為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前揭條文日期似有錯誤,但不影響本案之判斷),且九十四年二月二日施行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是依修正後之法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故買贓物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高為新臺幣三萬元、最低為新臺幣一千元;而被告行為時適用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規定:「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二倍至十倍。但法律已依一定比率規定罰金或罰鍰之數額或倍數者,依其規定。」、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之三倍折算之。」,及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一元以上。」,是依行為時之法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故買贓物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高為新臺幣三萬元、最低為新臺幣三十元。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修正後之相關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自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即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並配合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為法條適用之依據。
㈣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並配合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予以論處。
四、被告先後多次故買贓物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公訴人未對附表編號九、十一、十四、一九、二○部分為起訴,然此部分與已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故買來歷不明贓物,助長竊盜歪風,惟其犯罪所得非鉅,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犯後未悔竟,態度欠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慧珊
法官李秋娟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故買時間│廠牌│型號│序號│被害人│被竊時間│被竊地點│├──┼──────┼─────┼────┼────────┼────┼──────┼────────────┤│1│94年01月21日│MOTOROLA│T190│000000000000000│丑○○│94年01月21日│台中縣豐原市○○街二四○││││││││17 時許 │巷五五號│├──┼──────┼─────┼────┼────────┼────┼──────┼────────────┤│2│94年01月22日│大霸│DB-3268│000000000000000│卯○○│94年01月22日│台中市○○區○○路一段一││││││││17時許│四○巷四一號│├──┼──────┼─────┼────┼────────┼────┼──────┼────────────┤│3│94年02月21日│PHILIPS│9@9│000000000000000│寅○○│94年02月中旬│台中縣○○鄉○○街一三二││││││││某日19時許│巷十六弄八號│├──┼──────┼─────┼────┼────────┼────┼──────┼────────────┤│4│94年02月21日│BENQ│S620I│000000000000000│己○○│94年02月21日│台中市○○區○○街○○巷││││││││15時30分許│七號一樓│├──┼──────┼─────┼────┼────────┼────┼──────┼────────────┤│5│94年02月21日│BENQ│S660C│000000000000000│己○○│94年02月21日│台中市○○區○○街○○巷││││││││15時30分許│七號一樓│├──┼──────┼─────┼────┼────────┼────┼──────┼────────────┤│6│94年02月21日│ERICSSON│T68I│000000000000000│申○○│94年02月21日│台中縣○○鄉○○○路九三││││││││16時許│巷三三號│├──┼──────┼─────┼────┼────────┼────┼──────┼────────────┤│7│94年02月22日│NOKIA│3350│000000000000000│巳○○│94年02月22日│台中縣○○鄉○○路○○巷││││││││18時許│六號│├──┼──────┼─────┼────┼────────┼────┼──────┼────────────┤│8│94年02月22日│MOTOROLA│V8088│000000000000000│壬○○│94年02月22日│台中市○○區○○路二九八││││││││18時許│巷四-三號│├──┼──────┼─────┼────┼────────┼────┼──────┼────────────┤│9│94年02月22日│MAXON│A30│000000000000000│丙○○│94年02月22日│台中縣○○鄉○○路○段二││││││││18時許│三四巷十九弄五號│├──┼──────┼─────┼────┼────────┼────┼──────┼────────────┤│10│94年02月23日│MOTOROLA│C266│000000000000000│辛○○│94年02月23日│台中市○區○○街○○巷三││││││││17時許│號│├──┼──────┼─────┼────┼────────┼────┼──────┼────────────┤│11│94年02月28日│MOTOROLA│T191│000000000000000│未○○│94年02月下旬│台中縣潭子鄉福仁村十四鄰││││││││17時許│復興路一段五十巷二七號│├──┼──────┼─────┼────┼────────┼────┼──────┼────────────┤│12│94年03月01日│SAGEM│MY-X4│000000000000000│丁○○│94年02月28日│台中縣豐原市○村路一○七││││││││18時許│巷一○一弄十一-五號│├──┼──────┼─────┼────┼────────┼────┼──────┼────────────┤│13│94年03月02日│MOTOROLA│V8088│000000000000000│戊○○│94年02月16日│台中市北屯區舊社里舊社巷││││││││15時許│九九-一號│├──┼──────┼─────┼────┼────────┼────┼──────┼────────────┤│14│94年03月02日│INNOSTREAM│I2300│000000000000000│乙○○│94年02月下旬│台中縣潭子鄉甘蔗村勝利八││││││││某日19時許│街五三巷六九弄二二號│├──┼──────┼─────┼────┼────────┼────┼──────┼────────────┤│15│94年03月06日│ 仁寶 │XG-722│000000000000000│子○○│94年03月06日│台中市○○區○○路一段一││││││││15時許│九二巷二五弄二九-三號│├──┼──────┼─────┼────┼────────┼────┼──────┼────────────┤│16│94年04月20日│MOTOROLA│P7689│000000000000000│辰○○│94年04月20日│台中縣豐原市○○街二七八││││││││18時許│巷一號│├──┼──────┼─────┼────┼────────┼────┼──────┼────────────┤│17│94年04月20日│NOKIA│3310│000000000000000│辰○○│94年04月20日│台中縣豐原市○○街二七八││││││││18時許│巷一號│├──┼──────┼─────┼────┼────────┼────┼──────┼────────────┤│18│94年04月20日│BENQ│S620│000000000000000│宋 呂秀絹 │94年04月20日│台中縣豐原市○○路○段二││││││││18時許│七二巷八三弄十八號│├──┼──────┼─────┼────┼────────┼────┼──────┼────────────┤│19│94年05月05日│MOTOROLA│V8088│000000000000000│癸○○○│94年04月下旬│台中市北屯區倡和巷三六號││││││││某日17時許││├──┼──────┼─────┼────┼────────┼────┼──────┼────────────┤│20│94年05月05日│ALCATEL│OT-310│000000000000000│甲○○│94年03月15日│台中市○區○○街○○○巷││││││││16時許│二一號│├──┼──────┼─────┼────┼────────┼────┼──────┼────────────┤│21│94年05月11日│NOKIA│8910│000000000000000│午○○│94年05月11日│台中市○區○○街○○巷八││││││││16時許│十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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