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柯志民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書記官魏輝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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