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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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原告甲○○被告乙○○
如意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林漢強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