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9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7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98號原告 郭素貞 上列原告因勞保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訴狀未表明上開法定事項,或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勞保事件,提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勞訴字第1000029389號訴願決定書,視為有提起行政訴訟之意,惟因未表明被告、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事項,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101年度訴字第798號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
6月4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徐瑞晃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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