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31號上訴人即原告 洪麗清
潘偉祥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5,8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