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15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政道 被上訴人即被告 樂書婷
翊豐商行法定代理人樂書婷被上訴人即被告 鄭靜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15號民國106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書記官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