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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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488號
原 告 李昭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宜陵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另請原告並以書狀補陳報本件請求權基礎即請求之
法律依據為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