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司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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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司補字第2號
聲 請 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春盛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春盛尚積欠聲請人新台幣61,3
1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詎相對人林春盛竟於民國103
年4月25日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
地及其上同段502建號之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林建池 ,爰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第4
項規定,請求相對人林建池將上開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所為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林春盛所有,為
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且聲請人對相對人林春
盛之債權,已取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0000
00號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其權利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
之聲請,顯無調解之必要,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
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