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一、台 呂芳進 與慶豐尊貴極品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上字第1321號上訴人呂芳進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
游文愷 律師上訴人慶豐尊貴極品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東森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鄭東森為上訴人慶豐尊貴極品管理委員會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慶豐尊貴極品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2年5月10日由 石秀鳳 變更為鄭東森,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可稽,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許紋華法官賴惠慈法官林慧貞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書英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