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原小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70號

原告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張國良

被告 林宸聿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東原小字第70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下午3時5分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俐臻

書記官鄭筑安

通譯許伯宇

朗讀案由,到庭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柒仟陸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 記 官鄭筑安

法   官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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