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70號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張國良
被告 林宸聿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東原小字第70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下午3時5分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俐臻
書記官鄭筑安
通譯許伯宇
朗讀案由,到庭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柒仟陸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 記 官鄭筑安
法 官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