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原處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07號聲請人 張桂梅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黃耀平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5號),不服受命法官所為羈押處分,聲請撤銷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雖經法院傳喚二次未到庭,而遭通緝,為前開不到庭,係因被告在高雄工作,且手機也在高雄勒戒所期間被停話,所以沒有收到法院開庭通知。被告在高雄左營區的健身工廠擔任清潔工,而本件被告在春節後,回家時經高樹分駐所警員通知到場驗尿後,過一週,始被警員拘捕,可見被告並無逃亡意圖,法院以被告有逃亡或逃亡之虞羈押,洵屬無由云云。
二、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羈押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該項聲請期間為5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定有明文。又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依第416條聲請撤銷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各項處分時,亦準用之,同法第412條、第41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關於上訴之規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同法第419條準用同法第315條第1項之規定)。查本件羈押係於105年2月29日由受命法官經訊問被告後所為,核係受命法官所為之羈押處分,應以聲請撤銷或變更為不服該處分之救濟方法(即「準抗告」),被告業已於原羈押處分後5日內,即105年3月4日具狀監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有抗告狀一紙附卷可參,其所為之向本院表明聲請撤銷原羈押之處分,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為合法,合先敘明。
三、再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而所謂犯罪嫌疑重大,係指有具體事由足以令人相信被告可能涉嫌其被指控之犯罪,與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需達無合理懷疑之程度,尚屬有別,故法院決定羈押與否,僅需證據足使法院相信被告極有可能涉及被訴犯罪嫌疑之心證程度即屬之,至於被告實際是否成立犯罪,乃本案審判程序時實體上應予判斷之問題,並非法院裁定是否羈押或應否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審查要件。另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並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四、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本院受命法官於104年9月22日上午10時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罪,然本件依現場查獲警員 江坤 原於審理中之證述(參本院訴字卷第175號卷第165頁)、佐以證人 劉建和 於偵查中之證述,及被告坦承曾拿毒品請證人劉建和等情,業已足認被告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行重大。又被告除上開期日外,餘如本院104年12月30日、105年2月
2日均未到庭,此有被告之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另經本院拘提後,經司法警察覆稱:「員警於105年1月25日、
105年1月26日、105年2月2日前往被拘提人住居所執行拘提均未獲。其母親表示被拘提人未居住上址,目前行方不明,無法聯絡」一節(有本院訴字卷第235頁報告書一份可按),是被告未居住於戶籍地,且與家人亦無能與之聯繫一情甚明。揆諸被告業曾就本案開庭應訊,自當明知其已涉犯重罪,詎竟離家在外,又未向法院陳報,復未與家人保持聯繫,此顯非單純在外地工作、手機遭停話等情可擬,其乃有逃亡之事實甚明。復衡諸被告前亦曾因他案遭本院通緝,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本院受命法官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處分自105年2月29日起予以羈押,業據本院核閱上開案卷無訛。
(二)經本院檢視相關卷證,原處分所為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之認定、論述均有相關證據足憑,核無不合。被告及辯護人以上開情詞聲請撤銷處分,礙難准許。
(三)綜上所述,被告及辯護人執上開理由指摘原羈押處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世容
法官麥元馨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