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053號
原 告 楊政裕
被 告 亞基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尾恭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南港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秀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