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544號
原 告 吳淑鳯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
鍾欣惠 律師
蘇忠聖 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 張文彬 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叁拾柒萬肆仟貳佰肆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零捌
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部分後,尚欠新台幣貳仟叁佰壹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