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調字第382號
抗 告 人 呂良塗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神明會天上聖母、 洪建偉 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
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裁
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