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615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蔡承達
被 告 陳湘怡 (原名 陳玉珍 )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劉曉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615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蔡承達
被 告 陳湘怡 (原名 陳玉珍 )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