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16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615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蔡承達
被   告  陳湘怡 (原名 陳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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