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80號原告 江文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丹麗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9,5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