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8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8742號債權人群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婉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宸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群信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確認債權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