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5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①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①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②不應減刑之犯罪刑,詳如附表編號②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①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①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①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②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合予說明。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葉榮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