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28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0月2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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