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3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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