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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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8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104 李家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求為裁定准予發還本院95年度存字第3037號提存事件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60,000元。其陳述略稱:相對人積欠租金未付,聲請人提供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聲請人已聲請拍賣相對人財產受償,應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請准予發還前開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等影本為證。
二、但按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即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聲請人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業經本院調閱執行卷宗查明,依上開規定,聲請人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其本件聲請,自無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