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555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 劉秀枝 )、乙○○、丙○○、 徐佩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正確之相對人姓名。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蘇萱